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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开展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8/2/23 点击:382 0

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经信委,有关企业:

近期以来,连续发生了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宝武集团韶钢松山有限责任公司两起钢铁企业煤气中毒较大亡人事故,给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造成较大损失,在全国钢铁行业领域内产生严重影响,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的严重关切和高度重视。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加强钢铁及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并部署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山西,下同)安监局也专门下发了《山西省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结合全市(大同,下同)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就我市开展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有关企业底数及安全生产现状,促进企业深入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扎实开展和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并认真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防控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这次专项行动,市安委会成立市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梁全胜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调研员马根海、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张宝海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及各县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等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有关信息及数据。各县区也要制定工作方案并成立领导机构,于2月23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工作范围:全市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

重点内容:煤气使用和管理情况;危险作业管理情况;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及演练情况;高温液态金属吊运浇注和厂内运输作业等领域和环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以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情况;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通风装备情况;作业前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是否建立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煤气(燃气)工程的设计与安装、煤气设备与管道等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煤气区域是否按规定安装或配备防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设置煤气防护站、配备应急救援和救护器材,配备的器材装备是否能满足要求或熟练使用。

3、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动员和部署阶段(1~2月)。

各县区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按照工作范围全面摸排辖区(行业)内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底数,于2月25日前将《全市钢铁和其它金属冶炼企业排查摸底表》(附件1)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3~4月)。

各县区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收集《企业自查表》(附件2)于4月25日前统一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

3.执法检查阶段(5~6月)。

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请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和专项行动总结(含电子版)于6月25日前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

市安监局和经信委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开展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县区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和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专项行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监督企业做好自查自改工作。要对辖区内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清高炉、转炉、电炉和煤气炉底数,完善钢铁和金属冶炼的企业管理台账。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自查自改。

各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和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如实填写《企业自查表》中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对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和淘汰设备及工艺方面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检查,推动整改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对钢铁和金属冶炼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或取缔关闭。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联系人:王建国 张娜 0352-5193135

电子邮箱:dtajjjgsk@126.com

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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